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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建设项目勘察二次招标文件

项目信息

PROJECT INFORMATION

正定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建设项目勘察二次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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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正定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建设项目勘察二次已由石家庄正定新区经济发展局 以石新管经【2018】36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正定县人民法院。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项目名称:正定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建设项目勘察二次招标范围:本工程详细勘察(含钻勘、技术资料、后期服务等)的全部内容勘察周期:30日历天质量要求: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正定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建设项目勘察二次 已由石家庄正定新区经济发展局  石新管经【201836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正定县人民法院。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名称:正定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建设项目勘察二次

招标范围:本工程详细勘察(含钻勘、技术资料、后期服务等)的全部内容

勘察周期:30日历天

质量要求: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能力

3.3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3.4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及相关文件要求,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到投标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将否决其投标。

3.5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标处理;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报名须知

本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0628日至20190722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公休、节假日除外)在“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下载相关招标文件等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潜在投标人如未从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500元,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07 2309

00分,地点为  正定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开标(正定新区商务中心正定办公区)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备注:未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注册登记的投标人,请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http://www.hebpr.cn)首页通知公告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进行登记注册的通知办理注册登记。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注册登记的:详询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正定县人民法院

地址:常山西路33

联系人:赵波

电话:0311-69119897

 

招标代理:河北博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88号翰林观天下23号楼12层

联系人:陈誉升

电话:0311-89635809

传真:0311-89635809

 郑重公告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冀建招办【2018】15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通知的工作要求,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阻碍投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串标、围标、陪标、索要不合理评标报酬等下列涉黑涉恶涉乱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直接移交石家庄市扫黑除恶办公室处理:
1、  投标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行为;
2、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以及有关部门以不合理要求和其他手段阻止、劝退、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行为;
3、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4、  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
5、  通过串联的方式串标、围标、陪标,组织或参与多家公司集体投标,形成投标团伙,排挤竞争对手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6、  采用威胁、利诱、胁迫等方式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买卖投标文件或者诱使他人加入投标团伙的行为;
7、  投标人伪造人员证件、企业证照、单位公章、社保证明等行为;
8、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行为;
9、  投标人中标后故意放弃中标,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投标人的行为;
10、  以要挟、胁迫、恐吓、欺压等形式强行承包或者分包工程、强行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11、  采用打、砸、抢等方式阻止其他人进入评标现场毁坏他人投标文件的行为;
12、  个别投标人鼓动其他投标人代表围堵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的行为;
13、  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恶意废标的行为;
14、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评标结束后拒不签字以索要高额评标报酬的行为;
15、  招标代理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文件有瑕疵为由向投标人索要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16、  其他扰乱招投标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