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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招标办、华北油田招标办,有关合同管理机构: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管理办法》(冀建法〔2012〕12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已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是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工作,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促进诚信履行合同、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合同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合同履约评价作为加强招投标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程序
(一)建立评价管理台账
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合同报合同履约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合同履约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备案合同建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管理台账。实行集中审批的,相关单位应及时将备案合同移交合同履约监督管理机构。
(二)施工合同评价交底
工程开工前,合同履约监督管理机构应召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就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进行交底。主要内容有:
1、介绍《评价办法》及合同履约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明确合同履约监督评价人员。
2、如实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跟踪管理手册》(附件2)基本情况。
3、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收集、整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款支付凭证、分包合同等合同档案。
4、施工单位及时上报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信息。
5、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档案资料,及时协调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6、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在项目现场存放合同档案资料,接受合同履约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合同履约监督管理机构应将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跟踪管理手册等资料归档,作为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档案。
(三)评价信息采集
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信息采集主要通过合同履约监督管理机构现场评价、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施工单位申报等三种方式获取。
1、合同履约监督管理机构现场评价
(1)合同履约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台账,结合项目施工进度、施工单位申报信息情况、投诉情况等确定本季度现场评价项目清单。
各合同履约监督管理机构每季度要对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逐一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评价。
(2)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前,应查阅《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跟踪管理手册》、施工单位申报信息、投诉信息等有关情况。
(3)合同履约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现场评价时,评价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协助评价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扰。
(4)评价人员进入现场评价打分。打分程序:
①听取施工、监理单位介绍关于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合同履行过程中问题协调、整改情况。
②查阅施工、监理单位合同档案资料。
③检查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④检查发现问题且属于应该扣分的,出具记分告知单(附件3)。
(5)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最终得分公示前对得分进行确认或者提出异议。逾期未确认或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该得分。
被评价单位提出异议的,由合同履约监督管理机构听取施工单位意见、核查相关资料后,研究决定评价结果。
(6)评价人员当日将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表及相关证据资料交回合同履约监督管理机构。
2、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
合同履约监督管理机构要建立合同履约评价信息收集机制,对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涉及合同履约内容的,根据《评价办法》予以扣分并出具记分告知单(附件4)。
相关部门已经就同一事项在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进行扣分的,合同履约监督管理机构不再重复扣分。
3、施工单位申报信息
(1)施工单位应通过“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按施工项目如实上传施工许可证、停工复工证明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报告的专业工程,上传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承包的施工项目进行自评,并将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合同履约监督管理机构申报。
(四)评价信息录入
现场检查结束后,评价人员要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河北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系统”,并将相关资料存入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档案。
(五)评价信息公示
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至月底,合同履约监督管理机构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公示上季度评价结果。公示期间,建筑业企业对履约评价得分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持相关文件向原合同履约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
原合同履约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依据核查结果据实调整得分。公示结束后,该得分不再变更。
三、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要明确合同履约监督管理机构,落实人员,选派熟悉建筑法律、法规、合同管理并具备建设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负责合同履约监督评价。
(二)要按照施工现场关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为评价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
(三)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工作流程
2、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跟踪管理手册
3、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记分告知单(现场评价参考样式)
4、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记分告知单(依据其他部门法律文件参考样式)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